《谈事说理》之越俎代庖

中国网   2023-04-23 18:25:01

越俎代庖是一个汉语成语,最早出自《庄子·逍遥游》,意思是主祭的人跨过礼器去代替厨师办席,比喻超出自己业务范围去处理别人所管的事。今天做客节目的当事人就因为合作方的“越俎代庖”行为而遭受了巨额损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越俎代庖。

多部门认证的项目,却被停工拍卖


(相关资料图)

据当事人谢某讲述,他的公司于2004年11月在招商引资会上,在当地行政机关的见证下与某镇发展总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谢某负责开发项目用地,聚集当地电镀企业。该项目先后经过当地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当地发改委的立项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核准,之后谢某在核准的800余亩土地上顺利开始建设,并成功引入七家电镀企业,向其出让230余亩土地,其中五家电镀企业已经开始生产,这时的谢某觉得前景一片大好,准备继续投入资金开发。

2008年,在成功引入七家企业之后,谢某收到当地行政机关关于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谢某配合建设。但就在污水处理厂即将完工之际,谢某又收到当地土地部门以项目土地没有调整总体规划、谢某没有土地指标为由,强制要求其停工。

据当事人谢某阐述,在经历项目停工并尝试与对方、行政机关沟通无果后,2017年,他选择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诉讼请求,试图通过法院的介入,实现项目的继续开发。一审法院认为:因为项目土地并未调整总体规划,故而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一审败诉后谢某进行上诉,遗憾的是二审被驳回,维持原判。之后谢某继续申请再审、抗诉均被驳回。在申请二审期间,谢某申请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对方已经将涉案土地以招、挂、拍的方式转让给七家电镀企业。

屡次败诉,竹篮打水一场空,问题出在了哪里?

本想在项目中一展身手,未曾料到会面临这样的结果。据当事人谢某描述,双方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如果由于土地来源不合法或者经营电镀行业受干扰而导致谢某投资经营受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对方承担责任。据谢某粗略计算,这个项目造成他的损失已达一亿多元。

时间来到2022年10月,谢某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了25家电镀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等问题被驳回,2023年1月,谢某申请省相关部门就结果进行复核,最终维持。事情拖到现在,曾经与谢某合作的几家电镀公司起诉要求谢某公司退还土地开发补偿款,于2023年2月-3月开庭,令人遗憾的是:其中两个判决谢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当地有关部门将谢某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的电镀污水厂土地拍卖给另一家公司。这些结果之于谢某,无疑是雪上加霜。

谈到事情缘何会发展到如此境地,谢某表示:自己没有深入了解案情而进行盲目诉讼,延误了时机,他表示会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争取项目得以继续,挽回应得权益及损失。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是否于法有据?双倍的补偿金,是否立得住脚?“越俎代庖”的后果,是否应该由当事人全部买单?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就此案进行分析,同时对谢某接下来的选择给出自己的建议。

针对法院判定相关协议无效的问题,法律专家温毅斌提出:谢某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在当地行政机关的见证下签订的相关土地合作项目协议。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这份协议应有效且能够履行,协议应被认定为“一级开发合同”。根据上半场当事人的叙述,当地行政机关在责令其停工后,却将涉案土地以招、挂、拍的方式分解转让给其他电镀企业,并为它们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如此操作是明显的违约行为。由此也可以印证:当事人谢某签署的土地合作协议有效并且是可以履行的,故而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是不合理的。

针对双倍的补偿金问题,温老师分析道:根据当事人谢某所提交的资料显示:一二审过程中,一审法院未将本案诉讼标的,即本案招商引资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进行准确的定性,谢某的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并且由当事人继续开发,并未涉及相关损失的判定问题。如果在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土地升值预期价款应为可得利益损失,并且应由违约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后,还对谢某的投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后法院去除不能认定的损失,判定谢某应向7家电镀企业返还土地开发补偿款1600多万。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这一判决存在问题,系“越俎代庖”的行为。关于法院不采信谢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温老师认为:针对鉴定,法院应依职权委托或告知谢某申请法院对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而法官不能自行组织关于损失的司法鉴定。

在节目最后,法律专家温毅斌给出了建议:本案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谢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审计损失。同时可向二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诉,申诉理由为:本合同不属于土地买卖合同,这是一个典型的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存在行政合同的属性。本案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谢某于2004年在行政机关的见证下与对方签订协议产生信赖利益。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如果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当地有关部门应采取补救措施,补偿谢某的信赖利益损失。

2004年到如今的2023年,主人公谢某的一腔热血几乎消失殆尽,各路的压力朝他劈头盖脸的涌来。他想不通,曾经的自己只是想干一番事业,如今竹篮打水一场空,不知何时才能看到希望的曙光。

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土地一级开发】

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不告不理原则】

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子受理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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